燃氣報警器控制系統的使用注意事項
更新時間:2022-04-27 | 點擊率:718
一、可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正式啟用時,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:
1.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;
2.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;
3.系統操作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;
4.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。

二、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*燃燒探測器、復合探測器及緊急切斷閥不得超期使用。
四、可燃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設備(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*燃燒探測器、復合探測器除外)的功能,每半年應檢查1次,并按本規程附錄F的規定填寫檢查登記表。
五、商用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中的緊急切斷閥每半年應手動開閉一次,并電動閉合一次。
六、當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*燃燒探測器、復合探測器使用到3年時,應按本規程附錄D的規定至少檢查1次,同時應檢查緊急切斷閥。報警動作值應符合附錄D的規定,聲光警報信號應正常,緊急切斷閥自動關閉、手動開啟功能應正常、無內外泄漏,并應記錄檢測結果,更換不合格產品。
七、商業和工業場所的可燃氣體探測器、不*燃燒探測器、符合探測器每年應按本規程附錄D規定的試驗方法檢查1次,其檢查結果應符合本規程附錄D的要求,報警控制器應能收到報警信號并正確顯示,聯動設備動作應正常,應記錄檢測結果,維修或更換不合格產品。
八、受檢設備每次檢查完后,應粘貼標識并注明檢查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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